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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1/T 8-2004《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托育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补充了托幼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见4 管理要求,2004 年版的4.1.5);

——补充了各类环境环节的消毒卫生要求(见5日常预防性消毒卫生要求,2004年版的4.1.1、4.1.2、

——增加了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消毒(见6);

——修改了卫生指标的要求(见 7.1、表1,2004 年版的4.2、表1);

——增加了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卫生指标要求(见7.2);

——增加了托幼机构常用消毒方法(见8 消毒方法),并提供了资料性附录 A 和附录B;

——修改了采样及检验方法(见 9 采样和检验方法、附录C,2004 年版的 5 检验方法、附录 A)。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妇幼保健

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托幼协会、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靓、朱仁义、林建海、马士薇、瞿佳杰、谭星、沈伟、朱渭萍、王琰、唐毅、王海健、范俊华、黄绿斓、李德峰、朱斌、汪嫒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31/8-1998 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 ——DB 31/8-2004 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管理要求、日常预防性消毒卫生要求、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消毒卫生要求、卫生指标、消毒方法、采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托儿所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204.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

GB/T 18204.9 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10 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7953 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DB31/T 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T 689.1 感染预防技术要求 第1部分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其中第5条重点提到:

5 日常预防性消毒卫生要求:

5.1 室内空气

5.1.1 托幼机构教室、活动室、就餐场所、卧室等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开窗通风1次,每次30min以上,雾霾天气和使用循环风空气净化消毒器除外。

5.1.2 通风条件不良的建筑,需采用机械通风换气。

5.1.3 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根据使用频率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宜2次~4次/月。

5.1.4 分体空调设备每次换季使用前应清洗过滤网和过滤器,使用过程中每月至少一次清洗过滤网和过滤器,必要时可在清洁后消毒。集中空调按照DB/T 405、WS394和WS/T396的要求执行,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由具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5.2 环境物体表面及物品

5.2.1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体表面以清洁为主,受到污染后随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5.2.2 地(墙)面每日清洁1次~2次。

5.2.3 门把手、水龙头等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每日进行清洁消毒。不易触及的物体表面可每周清洁消毒1次。

5.2.4 餐桌使用前20min~30min进行桌面清洁消毒。

5.2.5 洗手水池、便器等每次用后清洗干净、保持清洁,每日2次消毒。盛装吐泻物的容器、痰盂(杯)等每次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5.2.6 重复使用的毛巾一人一巾一用一消毒;被褥一人一套,至少每月清洗1次~2次,每2周日光暴晒一次;重复使用的与人体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织物定期更换清洁消毒,有明显污渍时及时更换。

5.2.7

玩具以日常清洗清洁为主,每周清洗消毒1次;纸质书籍宜每2周暴晒消毒。

5.2.8 听诊器、压舌板、体温表(计)等直接接触人体诊疗用品保持清洁,一人一用一消毒。

5.2.9 不同的区域使用不同的拖布和抹布,做好标志。营养室、盥洗室的拖布、抹布应专用。一次性使用抹布在每次清洗工作结束后丢弃;拖布和重复使用的抹布用完后应洗净、干燥后存放;清洁桶应在每次使用后用温水和清洁剂清洗,充分干燥后倒置储存。清洁用具每日消毒1次~2次。

5.3 手

5.3.1 晨间健康检查人员、保教人员和营养员在开始工作前以及接触怀疑为传染病病例或诊断为传染病病例的幼儿及被其污染物品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皂液洗手。

5.3.2 儿童入园时、用餐前、如厕后、接触公共设施后、室外活动后和接触了鼻涕、唾液后,应及时洗手。

5.3.3 洗手时应采用流动水彻底洗净双手,用干手物品擦干双手。必要时,工作人员在洗手基础上使用合格的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5.4 餐(饮)具

5.4.1 应一人一用一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5.4.2 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离地面高度1.8m~2.5m。

5.4.3 开水保暖桶(壶)应每日进行清洁,清除隔夜水和水垢,每周1次消毒。不宜使用化学消毒剂对桶(壶)内壁进行消毒处置,可采用沸水灌入的方式消毒桶(壶)内壁及水嘴。

5.4.4 消毒后的餐具存放在备餐间,消毒后的水杯使用独立橱柜存放,采取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5.5 嬉水池

5.5.1 使用中嬉水池应每日补充新水,保持清洁无异味。

5.5.2 池水每日消毒,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卫生状况。

详细全文原版内容下载,见下: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2)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3)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4)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5)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6)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7)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8)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9)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0)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1)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2)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3)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4)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5)

沪市监标技〔2020〕387号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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